女职工怀孕期保护
1、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忌讳劳动的保护。
《中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合放射物质超越《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与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合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合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合减轻工作。”《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依据妊娠期的不同状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天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能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忌讳劳动范围。
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能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合是《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需要暂时调离大概直接或间接致使流产的作业职位。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伙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都有相应的认知了,期望记者的资料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